5月19日,,就《住房租賃和銷售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以規范住房租賃和銷售行為,建立購租并舉的住房制度。
征求意見稿首次在國家層面明確租賃市場中租金、租期、承租人居住權利保障,明確住房銷售、房地產經紀服務相關規范,從參與的各個主體全方位作出規定。
以往,不少租過房子的人都遇到過房東隨意漲價或逐客等問題。 對租賃期限約定不明確,出租人解除住房租賃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
鼓勵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長期住房租賃合同。簽訂年限達到三年以上的住房租賃合同且實際履行的,明確政府給予相關政策支持,住房租賃企業出租自有住房的,除承租人另有要求外,租賃期限不得低于三年。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進入租賃住房。
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住房條件,在取得預售許可證后,
應當在十日內在房產管理部門網站和銷售現場一次性公開全部準售住房及每套住房價格,并對外銷售。
規范房企住房銷售行為,不得發布虛假信息、哄抬房價、捂盤惜售、標價外加價等12項明確禁止的行為。為整治中介市場亂象,征求意見稿規定了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不得捏造散布不實價格信息、炒賣房號、發布虛假房源信息、捆綁收費、賺取差價、違規提供購房融資、為當事人規避稅費提供便利等11項禁止性行為。
黃先生去年6月份通過中介租房一套,與房主簽訂合同租期半年,12月21日到期。支付了半年的租金4800元及押金1000元,共計5800元整。但在9月底,突然又冒出一位先生,說他才是真正的房東,而與黃先生簽訂租房合同的所謂“房東”,實際上也是租房人,是個“二房東”。真正的房東也是剛知道他的房子已經轉租的事。而房東與“二房東”之間簽的租房合同在11月份到期。此時,“二房東”已聯系不上,不知去向。
黃先生懊惱不已,也對中介不負責任的做法十分氣憤。當時通過中介介紹時,黃先生疏忽了,沒有查看對方的房產證,中介收了服務費和看房費,卻沒有說清楚是轉租,以致現在發生這樣的局面。
義烏是一個外來人口很多的城市,也有很多義烏人身兼房東這個副職,不管是租客還是房東,都有遇見過形形色色的糟心事。現在有了新規,希望能讓有需要的人,更放心地租到房子,也讓房東們,能把房子租給更放心的人!支持請點zan!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