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居住證持有人享有與當地戶籍居民同等的出入境權益,自2017年5月1日起,在全省施行的便民利民措施。
居住證持有人可憑本人居民身份證、、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注(深圳一年多次“個人旅游”和“其他”簽注除外)以及往來臺灣通行證及簽注(赴臺定居除外),其他申請材料與當地戶籍居民一致。,并將在受理申請后的30日內簽發出入境證件。被告知不予簽發出入境證件的申請人,依法享有在戶籍地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在居住地申辦出入境證件的便利,使異地工作、學習、生活的申請人不必往返奔波于居住地和戶籍地之間,,保障居住證持有人與戶籍人口享有平等一致的出入境管理服務,方便社會公眾辦事創業,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一項長期政策,群眾可根據自己實際需要選擇最佳的辦證時機,盡量選擇預約辦理,避免不必要的辦證擁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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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部門將在受理申請后的
被告知不予簽發出入境證件的申請人,依法享有在戶籍地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對于弄虛作假騙領出入境證件的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