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例 某日,王某開著電動車在下班途中與一輛小轎車發生碰撞事故。事故造成王某左手臂受傷,電動車破損。
交警經過現場勘查,決定要對事故車輛進行扣留。當時王某心里想:對方的小轎車都扣了,這下可跑不了了,車都在這,我的醫藥費就有保障了!
經過調查取證,認定小轎車車主李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某不負責任。經過調解,小轎車車主李某不愿意賠償王某,并且越來越“老賴”,電話也處于關機,處于失聯狀態。
在這樣的情況下,王某就要求交警不準把小轎車放給車主,說放給他,他就跑了!但是到了規定的期限,交警還是通知了當事人前來把車領回去了。王某到達交警隊后,指著交警說:你們交警周末可以放車的,現在我找不到他,那我就認定交警你了,你賠我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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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4-26 09:17 上傳
(配圖與案例無關)
問題觀點那么問題來了:遇到這樣的情況,難道交警真的不能放走事故車么?
所以,今天小編就給大伙詳細解讀交通事故扣車那些事!
交警扣留交通事故車輛的法律依據? ?? ?大家知道發生[url=]交通事故[/url]后,如果需要一般程序調查處理的,交警會扣車,那么交警是因為什么原因扣車呢?
? ??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 ?? ?所以,從法律的表述不難看出,交警扣留事故車輛只是為收集證據,用于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與損害賠償、到案處理等沒有必然的直接關系。
檢驗、鑒定的期限又是如何計算的呢?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七條
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
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需要注意這里說的“二日、三日、五日、二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雙休日和法定節假日)。
上面的條款有點繞,這里小編換種通俗的語言歸納一下 鑒定結論出來后,交警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url=]送達[/url]當事人。當事人收到后有三天的時間決定是否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如果需要重新鑒定,交警會安排重新鑒定,重新鑒定以一次為限。如果不需要重新鑒定,鑒定結論就生效確定,在確定之日起的五日內,交警部門就會通知當事人領取車輛。
調解后不履行可以扣留車嗎?不履行不可以扣車交通事故調解,則是當事雙方自愿的原則,并且需要雙方共同提出書面申請后交警才可以受理,調解以一次為限,調解達成協議,如果有任何一方未履行,,這時候,交警是不可以扣留車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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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4-26 09:17 上傳
交警語對于那些“老賴”,,申請訴前財產保全,,以免造成后期履行困難。
信息來源:交警支隊直屬一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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